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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干净整洁的县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富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大力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道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出店经营;严禁在店面、门头搭建各类占道雨篷、伞等。
二、严禁乱贴广告
禁止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墙体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广告牌匾;严禁在建(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区域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
三、严禁乱扔垃圾
任何单位、门市经营户和个人应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随意投放在门前、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严禁向河道、街面等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四、严禁乱搭乱建
未经许可,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市政道路两旁、建(构)筑物以及房屋之间、绿地等公共区域擅自扩建、搭建、改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施划停车泊位。
五、严禁乱停乱放
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除停车泊位外);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车车头一律朝机动车道方向有序停放,不得骑压泊位标线或反向停放。
六、严控扬尘污染
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挡,施工车辆必须保证净车出入;严禁车辆沿路抛洒、带泥入城。
七、严管农贸市场
禁止在农贸市场内乱堆乱放、乱拉蓬布、乱搭乱盖、乱排污水,要在指定区域宰杀家禽;严禁随意调整农贸市场划行规市布局;严禁固定摊经营户外出占道经营;严禁农贸市场周边门店的经营户超出店面摆放商品、占道经营;严禁占用人行通道、交通要道、消防通道开展经营。
八、严格落实门前“三包”
临街单位、商铺、住户要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整治和维护好周边环境。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广大市民举报市容秩序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县住建局,0876—6127227;县市场监管局,0876—6127326;县公安交警大队,0876—6122361。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富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